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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刑更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罪犯张晓北撤销缓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54号罪犯张晓北(小名贝贝),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长治市郊区人,小学文化,住长治市郊区黄碾镇。2014年6月4日,本院作出了(2014)长刑终字第09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晓北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治市郊区司法局于2017年4月1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晓北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治市郊区司法局提出,罪犯张晓北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因吸食毒品,受到公安机关两次行政拘留处罚,并被长治市郊区司法局给予两次警告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张晓北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张晓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于2016年10月22日,因吸食甲卡类毒品“面儿”,经对其尿样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6年11月1日,长治市郊区司法局给予其警告处分;2017年3月9日,罪犯张晓北因吸食毒品“筋”,经对其尿样检测甲基苯丙胺呈阳性,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17年3月27日,长治市郊区司法局给予其警告处分。另查明,罪犯张晓北因犯本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16日被释放,期间被羁押共计一年一个月零二天。上述事实有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3)郊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刑终字第096号刑事判决书、长治市郊区看守所(2014)郊刑释字第6号释放证明书、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罚决字(2016)001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治市郊区司法局(2016)长郊司矫警字023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罚决字(2017)00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治市郊区司法局(2017)长郊司矫警字011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吸食毒品,受到公安机关两次行政拘留处罚,并被长治市郊区司法局给予两次警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情节严重,长治市郊区司法局反映的情况属实,对罪犯张晓北撤销缓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长刑终字第09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晓北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张晓北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收监之日起计算,收监以前已被羁押的一年一个月零二天折抵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广文审判员  张忠利审判员  洪 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