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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伯祥与刘新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伯祥,刘新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843号申请执行人:赵伯祥,男,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刘新科,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伯祥与被执行人刘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但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发祥审判员  钟 勇审判员  白景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