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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赵杰与安徽海之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安徽海之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20号申请执行人:赵杰。被执行人:安徽海之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光武本院在执行赵杰申请执行安徽海之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6544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海之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停产,该公司厂房在阜南农村商业银行作抵押贷款,目前该公司厂房对外租赁,租金用以偿还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乔印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