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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毛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2016年7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辩护人浦汉清。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沙检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及其辩护人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毛某在荆州市沙市区文化宫路、中山路步行街等地,采取拆开店铺门把手入内、用起子撬开店内抽屉的方式,盗窃作案8起,共窃得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6400余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毛某窜至荆州市沙市区文化宫路“yingyingkorea”店,窃得被害人赵某置于店内的现金300元、“苹果”5手机一部(鉴定价格700元)。破案后追回赃物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赵某。(二)2016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毛某窜至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与梅台巷交汇处“维维化妆”店内,窃得被害人高某某置于店铺抽屉内现金500余元。(三)2016年6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毛某窜至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与红星路交汇处的“晶彩化妆品”店内,窃得被害人胡某某置于店内现金500余元。(四)2016年6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毛某窜至荆州市沙市区便河西路“卡帝”男装店,窃得被害人杨某置于店内的现金400元,男式袜子17双、男式内裤20条(均无法作出价格鉴定)。(五)2016年6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毛某窜至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路“百姓人家”店内,窃得被害人焦某某置于店内的现金400余元、硬盒黄“芙蓉王”香烟12包(鉴定价格300元)。(六)2016年5月15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窜至荆州市沙市区中山路步行街“广生堂”药店,窃得被害人郑某某置于店内的现金76元。(七)2015年10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毛某窜至荆州市沙市区中山路步行街“林涧茶业”店内,窃得被害人林某某置于店内的现金600余元、“石狮”牌软盒香烟2包(鉴定价格5元)。(八)2015年12月初的一天23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窜至荆州市沙市区毛家坊“SUN韩国直邮店”内,窃得被害人魏某某置于店内的现金27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的身份材料等书证,扣押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监控刻录光盘,被害人赵某、高某某、胡某某、杨某、焦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魏某某等人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词,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2016(121)号、201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材料及讯问过程同步视频监控刻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蒲汉清提出被告人毛某系初犯,归案后坦白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