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关凤英与李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凤英,李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457号原告:关凤英,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赛华,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西六方信用社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关凤英诉被告李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关凤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关凤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00元,减半收取计277.00元,由原告关凤英负担。审判员 李俊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邵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