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东万申请认定朱洪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东万,朱洪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1民特9号申请人:张东万,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邹佳,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洪兰,女,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朱洪兰代理人:张晋(系朱洪兰之子),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张东万申请认定朱洪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东万称,被申请人朱洪兰与其系夫妻关系。2007年因被申请人患病出现认知功能障碍、脑萎缩等症状,在被申请人生病期间一直由申请人照顾其日常生活。2016年4月,被申请人经德阳百信司法所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现申请人提出该申请并请求法院为其指定监护人。被申请人朱洪兰称,申请人所述属实,被申请人现在生活不能自理,请求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朱洪兰与申请人张东万于1980年在原四川省广汉县复兴公社革命委员会登记结婚。1983年3月19日,双方生育唯一子女张晋。朱洪兰自2007年起因为患病出现认知功能障碍,无法正常与人沟通交流。期间,朱洪兰一直由张东万照顾其日常生活。2016年4月18日,朱洪兰经德阳百信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评定:朱洪兰患有阿尔茨海默氏病,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与外界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本院依法认定朱洪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张东万作为其丈夫长期照顾其生活起居,故指定张东万为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朱洪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张东万为被申请人朱洪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方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