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长慧、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长慧,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8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长慧,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委托代理人:赵学文,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系申请人杨长慧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西顺城4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6847-0。法定代表人:王弼祥,局长。再审申请人杨长慧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民终1313号���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长慧申请再审称,1、请求河北省髙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2、请求依法纠正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03民初303号判决和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民终1313号的民事判决,判令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忠实诚信地履行协议;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长慧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1年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产权已由他人买受取得,协议已实际不能履行。原审法院据此认为杨长慧应另诉主张违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故杨长慧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长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建立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苑丽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