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刑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雷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50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雄,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雄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雄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48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雷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判令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雷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雄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雄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刑初4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莉审 判 员  陈文敏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梁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