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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禹州市天地砼业有限公司与禹州市大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天地砼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大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001号原告:禹州市天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货栈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炳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义,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大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钧州大街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晓丽,河南君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春锋,该公司财务经理。原告禹州市天地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大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州市天地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4元,减半收取2787元,由原告禹州市天地砼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自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