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张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张克红,胡开华,党龙朝,范群子,党敬克,冯晓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33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16号。负责人:刘绍义,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张克红,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胡开华,女,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党龙朝,男,汉族,1962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范群子,女,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党敬克,男,汉族,1981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冯晓册,女,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诉张克红、胡开华、党龙朝、范群子、党敬克、冯晓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克红、胡开华、党龙朝、范群子、党敬克、冯晓册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6.5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克红、胡开华、党龙朝、范群子、党敬克、冯晓册银行存款6.5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