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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季洪兵与杨树军、吴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洪兵,杨树军,吴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921民初1212号原告:季洪兵。委托代理人林正俄,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树军。被告:吴安民。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季洪兵诉被告杨树军、吴安民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加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杨树军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日开始计算,以后月利率1.9%直至还清为止);2、被告吴安民对被告杨树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1日,被告杨树军向我借款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月利率1.9%,于2015年5月21日到期,由被告吴安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归还至2015年4月1日利息5000元,尚欠本息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杨树军、吴安民偿还原告季洪兵借款借款45000元,2017年10月4日前偿还10000元,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如果被告有一期不能按时足额给付,被告自愿承担未给付标的从逾期之日起承担月利率1.9%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同时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标的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杨树军、吴安民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