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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胡日查比力格与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胡日查比力格,乌力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891号原告:徐胡日查比力格,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乌力吉,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徐胡日查比力格与被告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胡日查比力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花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