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督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温树峰对曲兴旺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树峰,曲兴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723民督242号申请人温树峰,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镇在竹街15委,工作单位开宇房产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曲兴旺,男,1992年8月16日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德建街31委。申请人曲兴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曲兴旺在其处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并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催要至今未给付,特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曲兴旺自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温树峰3万元并按本金3万元、月利率2分计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支付令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