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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督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温树峰对曲兴旺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树峰,曲兴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723民督242号申请人温树峰,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镇在竹街15委,工作单位开宇房产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曲兴旺,男,1992年8月16日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德建街31委。申请人曲兴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曲兴旺在其处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并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催要至今未给付,特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曲兴旺自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温树峰3万元并按本金3万元、月利率2分计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支付令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