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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正顺与被告辽宁昊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顺,辽宁昊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98号原告:李正顺,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朝鲜族,无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梅,女,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系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昊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博,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副总经理,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李正顺与被告辽宁昊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正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5年9月28日,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昆山西路167-6号211房屋。房屋价款为144072元。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办理了入住,但被告至今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辽宁昊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有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正顺的起诉。原告李正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81.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凤志审 判 员  迟爱华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冰送达时间: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