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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6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丛志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丛志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2民初664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37号。主要负责人:程晓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志永,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志豪,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福州南路支行)诉被告丛志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福州南路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志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丛志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福州南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丛志豪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47554.28元;2.判令丛志豪支付利息26850.30元、逾期利息9868.45元(截止2016年5月18日),并支付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274404.5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3.判令如丛志豪不履行前述义务,原告对其所有的牌号为鲁B×××××,发动机号为27294331605118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8日,原告与丛志豪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贷款32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贷款年利率14.6342%。贷款用于支付货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丛志豪将其所有的牌号为鲁B×××××,发动机号为27294331605118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后原告依约放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自2015年8月19日起就没有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经多次催讨未果。被告丛志豪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平安银行福州南路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9月18日,平安银行福州南路支行与丛志豪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贷款32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92.683%,并按年浮动。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合同还约定,对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对逾期本金按罚息率计收罚息,对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再约定,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即视为违约,贷款人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丛志豪以其所有的奔驰CLS级CLS350-3.0-A/MT后驱柴油蓝效汽车为本案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信息显示,抵押车辆的所有人为丛志豪,牌号为鲁B×××××,发动机号为27294331605118,车辆品牌为梅赛德斯-奔驰,车辆类型为小型轿车。合同签订后,平安银行福州南路支行委托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延东支行于2014年9月19日向丛志豪指定的经销商鲁紫莲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32万元。从2015年8月19日起,本案贷款出现逾期。截至2016年5月18日,本案贷款尚余本金247554.28元未还,已积欠利息26850.30元、逾期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9868.45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自己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平安银行福州南路支行与丛志豪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丛志豪未依约履行按期还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平安银行福州南路支行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并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丛志豪以其名下车辆为本案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平安银行福州南路支行依法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丛志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7554.28元、利息26850.30元、逾期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9868.45元。(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至2016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对丛志豪名下牌号为鲁B×××××,发动机号为27294331605118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抵押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4元、申请费1941元、邮寄费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165元,由丛志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恩华人民陪审员  蒋 苓人民陪审员  徐培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庄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