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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同义与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义,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李同义,男,1966年11月30日,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童志敏,系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徐湾村。法定代表人:朱道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尤太华,系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义诉被告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同义已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同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李同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李同义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盛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月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