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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某甲、休宁县西田林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休宁县西田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女,1955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乙(吴某甲之夫),男,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休宁县西田林场,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山斗乡山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MA2N6M2588。法定代表人:胡承顺,该林场场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休宁县西田林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休宁县西田林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休宁县西田林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8383.05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休宁县西田林场名下价值88383.05元的动产,期限为二年;三、在88383.05元范围内查封被执行人休宁县西田林场名下不动产或冻结被执行人休宁县西田林场的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