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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70俞卫峰与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卫峰,高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70号原告俞卫峰,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高健,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俞卫峰与被告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俞卫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卫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卫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俞卫峰负担。审 判 员  周 旋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季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