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嘉合置业有限公司和成都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合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092号之一原告:嘉合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唐小雨,董事长。被告:成都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宋扬。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合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和被告成都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成都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万元。原告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成都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