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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6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俊道与周讯、魏贺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道,周讯,魏贺英,王飞龙,魏贺林,吴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6313号原告:刘俊道,男,1961年6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周讯,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魏贺英,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飞龙,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魏贺林,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吴磊,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刘俊道与被告周讯、魏贺英、王飞龙、魏贺林、吴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刘俊道于2017年5月4日,以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3元,减半收取1472元,由原告刘俊道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永贤人民陪审员  邓灵古二○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月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