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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陈山(高成山)诉被告郇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陈山,郇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5民初334号原告:高陈山(高成山),男,汉族。被告:郇亚平,男,汉族。原告高陈山(高成山)诉被告郇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陈山(高成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郇亚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陈山(高成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郇亚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8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及逾期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6日,被告郇亚平以资金周准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7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2015年2月1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8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约定同年5月底还款,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后原告多次就上述款项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现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郇亚平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6日,被告郇亚平以资金周准困难为由向原告高陈山(高成山)借款27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2015年2月1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8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约定于2015年5月底还款,被告亦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返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高陈山(高成山)与被告郇亚平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郇亚平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郇亚平返还208000元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270000元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对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郇亚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高陈山(高成山)借款本金208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被告郇亚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高陈山(高成山)借款本金270000元;三、驳回原告高陈山(高成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被告郇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