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孟宪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宪伟
案由
脱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498号罪犯孟宪伟,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作出(2006)徐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宪伟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处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16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49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孟宪伟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1月18日、2012年7月13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0)宁刑执字第12205号、(2012)宁刑执字第4208号、(2014)宁刑执字第63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孟宪伟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孟宪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宪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孟宪伟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宪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宪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