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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5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464陈小明与谢彩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明,谢彩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464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明,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东(系陈小明的哥哥),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谢彩芹,女,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陈小明与被执行人谢彩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张金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谢彩芹应归还陈小明借款2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0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限谢彩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7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2047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谢彩芹的银行、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案被执行人谢彩芹下落不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047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孙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