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健、黎桂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健,黎桂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健,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黎桂宏,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黎桂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黎桂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黎桂宏有梅赛德斯-奔驰牌桂A×××××号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黎桂宏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桂A×××××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黎桂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财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拒不履行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以清偿所负债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新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华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