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献科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献科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献科,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回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于2016年11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16年12月28日经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献科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雷大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献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马献科通过微信与昵称为“偏爱”的男子(身份待查)联系,并商定每日报酬为300元受聘发送信息,11月18日马献科到南阳市与该男子见面并学会使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自2016年11月19日至11月23日,马献科骑乘载有伪基站设备的电动车在南阳市人民公园、大统百货附近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垃圾短信179487条。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认定,该伪基站于2016年11月23日共发送短信48043条,造成48043个手机用户人均通讯中断8秒钟以上10分钟以下。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马献科的供述;2、检测报告、评估报告;3、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献科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马献科通过微信与昵称为“偏爱”的男子(身份待查)联系,并商定每日报酬为300元受聘发送信息,11月18日马献科到南阳市与该男子见面并学会使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自2016年11月19日至11月23日,马献科骑乘载有伪基站设备的电动车在南阳市人民公园、大统百货附近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垃圾短信179487条。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认定,该伪基站于2016年11月23日共发送短信48043条,造成48043个手机用户人均通讯中断8秒钟以上10分钟以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献科的供述;检测报告、评估报告;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献科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献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献科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马献科刑期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学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