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稷执字第20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曹廷汉与宁东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廷汉,宁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稷执字第2000-306号申请执行人:曹廷汉,男,194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运城市盐湖区上郭乡上马村人,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工农东街南一巷十三号。被执行人:宁东升(又名宁东生),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稷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施工负责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廷汉与被执行人宁东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廷汉46884元,并从1998年2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东生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春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邢聪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