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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0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施国亮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国亮,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02民初131号原告:施国亮,男,白族,1974年8月28日生,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州鹤庆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丽森、陈楚楚,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五州,系该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110114102670988E。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国亮诉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国亮以“被告已支付原告推欠的五花石供货材料款,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施国亮承担。审判员  李玉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和建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