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智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智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法定代表人:司焕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智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路**号***号。法定代表人:兰光清,总经理。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智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民初1490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华升公司的注册地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故本案应由华升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智北公司据以起诉的《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故智北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并按协议管辖条款向工程所在地即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四联村辖区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华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瞿 静审 判 员 程雪原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章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