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池爱珍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分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爱珍,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分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084号原告:池爱珍,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峰、姚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号。负责人:何刚,该公司经理。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欣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池爱珍诉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湖北第六工程公司十堰分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湖北第六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池爱珍诉称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工程公司十堰分公司于2013年4月,向原告池爱珍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2.5%。原告池爱珍于2013年4月23日、5月7日向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工程公司十堰分公司转款100万元。后借款到期,双方又续签一年借款。期间,原告池爱珍多次索要该借款,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工程公司十堰分公司仅偿还本金20万元和截止2015年5月1日之前的利息。剩余借款本金及之后利息拒不偿还。另查,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工程公司十堰分公司为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工程公司的分公司,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引起诉讼。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工程公司在提出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工程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81号。该案应当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池爱珍起诉二被告为民间借贷案由,本案的主债务人广厦湖北第六工程公司十堰分公司在本院管辖辖区,且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院有管辖权,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工程公司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宇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