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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常淑芬与杨红兵、韩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淑芬,杨红兵,韩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02财保54号申请人:常淑芬,女,5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杨红兵,女,5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韩贵生,男,5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常淑芬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红兵、韩贵生所有的位于集宁区新时代家园小区**号楼1单元***户,合同号为:2012-000****号房屋档案。申请人常淑芬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韩贵生所有的位于集宁区新时代家园小区**号楼1单元***户,合同号为:2012-000****号房屋档案。期限截止到2020年5月4日。案件申请费2100元,由申请人常淑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利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