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津丰牧道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丰牧道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540号申请人:天津丰牧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众园5-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LLJY2L。法定代表人:郭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启源,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聪,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06121699T。法定代表人:靳海洋。天津丰牧道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丰牧道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树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越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