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下关区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下关区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神旺贸易有限公司,孙建英,冯青耀,冯青和,郭海滨,南京怡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乔正福,冯青午,乔善俊,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潍坊善俊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386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下关区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85086953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五塘村129号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花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女,南京市下关区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产祥宁,男,南京市下关区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南京神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栖霞大道18号19幢219号。法定代表人:孙建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建英,女,汉族,1971年6月10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冯青耀,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冯青和,女,汉族,1976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郭海滨,男,汉族,1973年6月22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南京怡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62124552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329号大地雅特花园13幢2号。法定代表人:郭海滨,总经理。被执行人:乔正福,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冯青午,女,汉族,1966年2月24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乔善俊,男,汉族,1990年8月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52065-3,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临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冯青午,总经理。被执行人: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77047035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冯青午,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善俊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7300253P,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化工街西端路北。法定代表人:金小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下关区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英、冯青耀、南京神旺贸易有限公司、冯青和、郭海滨、南京怡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乔正福、冯青午、乔善俊、午和(南京)塑造业有限公司、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善俊塑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冯青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016年3月21日至4月20日按月利率1.5%计算,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南京神旺贸易有限公司、孙建英、冯青耀、冯青和、郭海滨、南京怡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乔正福、乔善俊、午和(南京)塑造业有限公司、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善俊塑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扣划、查封。具体是:1.本院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余额均较低。2.查封被执行人潍坊善俊塑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化工街西端路北潍坊善俊塑业有限公司1号楼,查封期间为2016年12月15日-2019年12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冯青耀、孙建英名下位于本市栖霞区和燕路408号1幢1002、1003室不动产、查封被执行人郭海滨名下位于本市栖霞区紫东路18号50幢102室不动产、查封被执行人冯青和名下位于本市下关区和燕路148号万科红郡花园01幢1单元101室不动产、查封被执行人冯青和名下位于栖霞区迈皋桥街道蔚蓝雅苑3幢2单元1108室不动产、查封被执行人乔正福名下位于本市秦淮区石鼓路107号不动产。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间为2017年1月4日-2020年1月3日。3.查封被执行人郭海滨名下苏A×××××号车辆,查封期间为2016年12月6日-2018年12月5日。4查封被执行人潍坊善俊塑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善俊塑业有限公司位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化工街西端路北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为2016年12月15日-2019年12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为2017年2月8日起。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冯青和、郭海滨名下玄武区黑墨营98号15幢502室不动产即将被本院拍卖,经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被执行人先自行卖房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同时申请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暂不解除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6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同德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执行员 管 峰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