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朋朋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朋朋,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835号原告:冯朋朋,男,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荆山村。身份证号:1306211989********。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军,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朋朋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冯朋朋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朋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朋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冯朋朋负担。审判员 赵永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苟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