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爱生华(苏州)光学有限公司与苏州玛雅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爱生华(苏州)光学有限公司,苏州玛雅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爱生华(苏州)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DAMAIJUNZHANG。被执行人:苏州玛雅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传龙。申请执行人爱生华(苏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玛雅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2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玛雅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玛雅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纯化学管道焊接检验报告、纯化水管道材质报告、装修工程电路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