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玉庆与陈梅华、白庆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庆,陈梅华,白庆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755号原告:郭玉庆,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梅华,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白庆煊,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郭玉庆与被告陈梅华、白庆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郭玉庆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0元,由郭玉庆负担。审判员 林国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丽双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