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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漆美华、王小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美华,王小红,张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院长  审签局长审核拟搞人质检员年月日打印份(2016)赣0121执恢34号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漆美华,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王小红,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现租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张长林,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赣0121执1071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长林所有的坐落于莲塘镇沿河北路××房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张长林所有的坐落于莲塘镇沿河北路45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赣0121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漆美华,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县八一乡胡华村胡华自然村265号附1号。身份证号:360121196901076923。被执行人:王小红,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333号1栋2单元201室。现租住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水岸皇庭住宅区1栋1单元1403室。身份证号:360121196812270046。被执行人:张长林,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333号1栋2单元201室。身份证号:360121196711275294。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赣0121执1071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长林所有的坐落于莲塘镇沿河北路453号房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张长林所有的坐落于莲塘镇沿河北路45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章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沈少文窗体顶端上网处理结果拟上网拟不上网不上网原因:不公开文书种类:描述:办理法官:李晓斌处理时间:2017-06-07处理结果:拟上网不上网原因:涉及国家秘密的说明:?审查结果审查法官:审查时间:审查结果:退回原因:处理结果:拟上网查看日志•※2017-06-07??李晓斌??保存拟上网操作???原内容:原内容:查找和替换×??查找内容:???替换为:???????正在处理文书请稍等,请稍等...窗体底端六月2017日一二三四五六28293031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12345678提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