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540徐雪林与张建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雪林,张建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540号申请执行人徐雪林,男,195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明,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建菊,女,195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国,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雪林与被执行人张建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雪林于2017年4月18日以达成还款协议,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06执54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代理审判员 尤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昇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