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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庞赤法与王士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赤法,王士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211号原告:庞赤法,居民。被告:王士宁,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0号金悦华都A号楼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赤法与被告王士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赤法起诉状中确认的地址信息即为原告的送达地址,根据该地址本院依法向原告邮寄开庭传票,因原告家中长期无人,多次拨打原告留存的电话,均无人接听,根据《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文书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认为:原告庞赤法经本院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庞赤法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葛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