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姚秋祥、吴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姚秋祥,吴丹,柳发庚,龙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338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南昌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88289430。法定代表人:辛武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娟,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宜春小微金融部团队长,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姚秋祥,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吴丹(系被告姚秋祥妻子),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柳发庚,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龙亮,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姚秋祥、吴丹、柳发庚、龙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45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易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曹淑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