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褚振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褚振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2436号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溪中路22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永康市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褚振建,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褚振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晓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奇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