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存峰、王玉霞等与戚相玉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峰,王玉霞,王玉红,王存君,戚相玉,山东峰威印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277-2号原告:王存峰,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王玉霞,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王玉红,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王存君,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戚相玉,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山东峰威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戚元伟,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123号明冉大厦。负责人:杨宝文,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27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戚相玉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被告戚相玉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戚相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戚相玉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