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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执恢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甘与被执行人赵青、詹启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甘,赵青,詹启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恢433号申请执行人吴甘,1983年5月10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李纲,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青,1987年2月20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詹启来,男,1958年4月17日,住南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甘与被执行人赵青、詹启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吴甘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4执恢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葛晟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