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明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阳头支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明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阳头支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特1号申请人:郑明奇,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阳头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富阳路S-12号楼316-317号。负责人:缪江娜。申请人郑明奇申请撤销福州仲裁委员会[2015]榕仲裁字第368号、[2015]榕仲裁字第378号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申请人郑明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明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明奇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郑明奇负担。审判长 余秋萍审判员 李文颖审判员 陈雁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梦铃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