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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宁彦云、董景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彦云,董景荣,李玉香,何世兵,董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419号申请执行人宁彦云,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被执行人董景荣,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玉香,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何世兵,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董景行,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死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彦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景荣、李玉香、何世兵、董景行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63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及房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