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张某与被告湖南德升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刘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湖南德升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703民初463号原告:周某,男,原告:张某,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海鹰,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南德升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樟窑路。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绍华,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刘某,男,原告周某、张某与被告湖南德升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刘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依法撤销湖南德升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月6日股东决议,并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原告周某、张某与第三人刘某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了湖南德升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18万元,股东刘某认缴出资额233.1万元,持股比例45%;股东周某认缴出资额181.3万元,持股比例35%;股东张某认缴出资额103.6万元,持股比例20%。2017年1月6日,因公司经营问题召开股东会议,并通过湖南德升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议:周某将35%的股权以9万元转让给刘某,张某将20%的股权以6万元转让给刘某,并于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股权转让金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公司2016年所有债权债务32000元按持股比例分担;办公室2台电脑、打印机、投影仪由周某收回;2016年度财务收支平衡表由周某、张某于2017年1月20日前整理好后交刘某。后双方因发生矛盾,未能按股东决议履行。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解除原告周某、张某与第三人刘某于2017年1月6日签字通过的湖南德升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张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郑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