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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世平机械厂与九龙坡区中梁山天源兴机械制造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龙坡区中梁山天源兴机械制造厂,重庆市世平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天源兴机械制造厂。负责人:彭凤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世平机械厂。负责人:颜世平。上诉人九龙坡区中梁山天源兴机械制造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九龙坡区中梁山天源兴机械制造厂上诉称,合同中的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而言,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如在履行时有争议由乙方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的乙方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世平机械厂,该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由于重庆市世平机械厂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北碚区,故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谭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