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琦、曾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琦,曾利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555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明,该行法律事务部诉讼组组长。被告曾琦。被告曾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琦、曾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曾琦、曾利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曾琦、曾利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曾琦、曾利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元,撤诉减半后收取645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志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