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晓彤与郭志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彤,郭志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906号原告:张晓彤,女,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金起,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志祥,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彤与被告郭志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晓彤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单重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