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沈阳谦谦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宇时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谦谦科技有限公司,王宇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4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谦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宇时,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上诉人沈阳谦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宇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13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伟、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谦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付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事实上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宇时答辩:请求维持原判。谦谦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0,634.72元;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38.13元。一审法院查明:王宇时于2015年10月29日入职谦谦科公司,担任客户代表职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谦谦公司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宇时发放工资,王宇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3938.13元。2016年7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王宇时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沈河劳人仲字(2016)358号仲裁裁决书。谦谦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亦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劳动者应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通过王宇时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工作证、微信信息、报销凭证、员工福利表、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王宇时从事谦谦公司经营范围内工作,日常工作受谦谦公司管理,工资周期性按月发放,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本案谦谦公司抗辩称王宇时与沈阳市铁西区妈妈味道食品销售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个人收入证明予以佐证,但该个人收入证明为复印件,且作出的时间为2016年7月19日,上书的收入情况与王宇时实际收入情况不符,王宇时亦表明其从未办理过民生信用卡,因此,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关于谦谦公司抗辩称工作证及微信信息仅为宣传方便,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名片及微信信息上详细列明了王宇时的工作职务、联系方式,谦谦公司的经营信息、员工信息,可以认定该工作证的真实性,谦谦公司的项抗辩理由不具备合理性,不予采纳。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谦谦公司未与王宇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谦谦科公司应当向王宇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634.72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已于2016年7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从王宇时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看出,是用人单位提出与王宇时协商后解除。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谦谦科公司应当向王宇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38.13元。一审法院判决:一、沈阳谦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宇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634.72元;二、沈阳谦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宇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38.13元;三、驳回沈阳谦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通过被上诉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工作证、微信信息、报销凭证、员工福利表、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从事上诉人公司经营范围内工作,日常工作受上诉人公司管理,工资按月发放,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特别是微信公众号信息上详细列明了被上诉人的工作职务、联系方式,上诉人的经营信息、员工信息。综上,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谦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文彬审判员 贺新发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佟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