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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丁选红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选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选红,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鹤峰县,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鹤峰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选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选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选红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祥苑新村东门26号410房,容留邓某、2016年10月14日晚上张某1、谭某1、朱某1、梁某、朱某2、杨某、戚某1等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21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自制吸毒工具矿泉水瓶1个、锡纸4条、打火机1个等物。经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检测杯检测,丁选红、邓某、张某1、谭某1、朱某1、梁某、朱某2、杨某、戚某1的尿液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丁选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丁选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邓某、张某1、谭某1、朱某1、梁某、朱某2、杨某、戚某1、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物证(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尿液检验结果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丁选红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选红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选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缴获的吸毒工具自制矿泉水瓶1个、锡纸4条、打火机1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微信公众号“”